租赁厂房要交土地增值税吗?
问:近来不少厂房承有这样一个疑惑,自己租赁厂房不是要交税吗?那要不要叫土地增值税呢,外资企业是不是不用交呢?
答:不需要交纳,城市房地产税/地使用税都不是租赁人的事(也就是说不是这些税的纳税义务人,即使你与出租方签的协议里有租赁方承担的话,所负担税款在企业所得税前也不得扣除的)。关于土地增值税大部分人都没弄明白,希望下面的解释对大家有帮助。
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、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。
(1)纳税人。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,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。
(2)征税范围。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,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。
(3)税率。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。
3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。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各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:一等24元;二等18元;三等12元;四等9元;五等7.5元;六等6元;七等4.5元;八等3.6元;九等3元;十等2.4元。
4、印花税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,现成珠宝厂房出租,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应在所持有的租赁合同上,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,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。
5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:公司和个人应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规定的税(费)率计算缴纳城建税[7%(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)、5%(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、镇的)、或1%(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、县城或镇的)]、教育费附加(3%)和地方教育附加(2%)。
6、个人所得税:出租公建房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“财产租赁所得”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,是以出租方为纳税义务人。计算个人所得税时,一次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,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营业税、房产税等其他税费后的余额扣除800元费用后,税率为20%;一次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时,用租金减掉
横岗西坑安良路5号一楼钢构350平方,报价25块(3月底空出可预定)
西坑社区富坑南街1-4号:
1:标准1楼1200平方,4月份空出可预定
2:3楼500平方。可做生产,小加工,仓库有带装修办公室(3月25号空)
3:1楼钢构。200平方。报价23块(4月份空出可预定)
横岗西坑西湖路9号
B栋3000平方
C栋3000平方
B、C两栋报价24块,整租,也可分租, A栋已改成公寓可拎包入住。环境幽静。空地大车位足。(A栋新装电梯)
西坑社区梧岗路30号
1:二楼1250平方,现成珠宝厂(5月份空出可预定)
厂房转租是指转租方在租赁期间,将其租赁厂房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,转租是转租方与转租户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合同。转租后转租方仍享有租赁权。由此形成两个既彼此独立、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,即厂房产权人(出租方)与租赁方(转租方)的本租合同,以及转租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,转租方既要以租赁方的身份履行与厂房产权方之间的本租合同,独门院厂房出租,又要以转租方的身份履行与转租户之间的转租合同。作为转租方扮演了双重角色,是转租中的关键。
目前,转租市场越来越火热,在转租时对于转租方和转租户而言,存在怎样的风险?应当如何防范?需要注意什么?
一、转租存在的风险:
1、厂房出租方可以解除厂房租赁合同。
转租方转租厂房,必须得到厂房出租方的同意,出租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,有权解除厂房租赁合同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:“转租方经出租方同意,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。转租方转租的,转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,转租户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,转租方应当赔偿损失。转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,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。”厂房出租方解除的是出租方和转租方(租赁方)之间的租赁合同,而不是转租方和转租户人之间的转租合同,但是因为租赁合同的解除,转租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下去。
2、出租方不同意转租厂房的,转租户只能立即归还占用的厂房。
厂房转租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以后,转租户应该归还占用的房屋,向转租方交付的押金、租金、转让费等只能要求转租方归还,精装修厂房出租,厂房出租方没有返还义务,西坑厂房出租,如果找不到转租方,可能就无处索要了。
3、转租户对厂房的装修应当拆除,而不能折价归出租方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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